(2017)鲁0322民特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史某、淄博市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中心幼儿园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史某,淄博市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中心幼儿园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2民特18号申请人:史某。法定代理人:司志娟(系史某母亲),女,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申请人:淄博市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中心幼儿园。住所地:高青县文化路北首。法定代表人:韩启亮。委托诉讼代理人:边红珍,女,山东青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史某与淄博市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中心幼儿园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7日经高青言灵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淄博市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中心幼儿园于协议达成之日一次性支付史某人身损害赔偿费1万元;二、人身损害赔偿费付清后双方再无其他纠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史某与淄博市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中心幼儿园于2017年4月17日经高青言灵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高调[2017]018号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兆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