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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内江市金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乾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市金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乾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884号原告:内江市金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498-7号。法定代表人:谢素伟,系该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平容(一般授权),系四川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乾芳,女,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原告内江市金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乾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内江市金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江市金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内江市金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古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