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4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胡益发与胡赐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益发,胡赐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424执15号申请执行人胡益发,男,1960年8月出生,原户籍广东省五华县安流镇东礼村。被执行人胡赐发,男,1959年12月出生,住五华县安流镇东礼村。本院在执行胡益发与胡赐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赐发长期外出,具体住址不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其荣审判员 李英华审判员 魏志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玉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