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民终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永发、蒋永祥、蒋跃连、蒋瑞莲、蒋彩连、蒋梅莲蒋万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蒋永发,蒋永祥,蒋跃连,蒋瑞莲,蒋彩连,蒋梅莲,蒋万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民终1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琨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园炬,男,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永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永祥(蒋永发之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跃连(蒋永发之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瑞莲(蒋永发之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彩连(蒋永发之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梅莲(蒋永发之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万均。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永发、蒋永祥、蒋跃连、蒋瑞莲、蒋彩连、蒋梅莲蒋万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于二○一六年十二月九日作出的(2016)湘0581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与赔偿权利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支付完毕为由,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诉讼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松审 判 员 李 鹏代理审判员 李梅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志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