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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徐自刘与张元记、郑立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自刘,张元记,郑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30执582号申请执行人徐自刘,男,1956年3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元记,男,1973年10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郑立强,男,汉族,1953年5月20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民终1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张元记、郑立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32.894023万元,现本案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徐自刘被执行人张元记、郑立强一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邓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俊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