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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执行字第123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郭晓光、曾东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晓光,曾东南,林珍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行字第123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郭晓光,男,197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曾东南,男,195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林珍珍,女,195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郭晓光与被执行人曾东南、林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郭晓光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货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受理后,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主要采取以下执行措施:通过网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曾东南未按执行通知如实申报其财产收入情况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曾东南采取司法拘留十五天。拘留后被执行人曾东南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再次拘留被执行人曾东南时,被执行人曾东南的妹妹曾素心(公民身份证号)作为本案的执行担保人,主动与申请执行人郭晓光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即申请执行人郭晓光同意被执行人曾东南分期偿还15万元,执行保证人曾素心对上述债务款项15万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若被执行人曾东南未还款的,则由执行保证人曾素心负连带清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在履行债务期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未履行协议所确定还款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再行申请恢复执行。故鉴于本案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民事权利意思自治和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未履行还款义务时,也可以依法予以继续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蔡海榕执行员 王东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瑞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