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21执1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区成杰、龙裕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区成杰,龙裕艺,许雪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1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区成杰,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区世璞,平南县京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龙裕艺,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被执行人:许雪霞,女,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区成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172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龙裕艺、许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10000元和利息(另计),并由被执行人龙裕艺、许雪霞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执行费15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但被执行人龙裕艺、许雪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许雪霞名下有房产及在银行有存款,已在(2016)桂0821执766号案处置中。另查明,被执行人龙裕艺、许雪霞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登记等处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区成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涉及另案并且财产已被冻结和查封待处置中,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2015)平民初字第172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172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昌生审判员 杨子葓审判员 李芑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