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贠子阳等四人与曹玉伶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贠子阳,贠学增,武井福,左东霞,曹玉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320号申请执行人贠子阳申请执行人贠学增申请执行人武井福申请执行人左东霞被执行人曹玉伶贠子阳等四人申请曹玉伶物权纠纷一案,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承民初字第2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贠子阳、贠学增、武井福、左东霞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承民初字第2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荆大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