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高某与张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张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6民初932号原告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道财,又名余道才。被告张某1。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道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张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原告高某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1于2002年11月相识,××××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女儿张某2。婚后被告张某1对原告漠不关心,为人不思进取,双方在家里一直就是吵吵闹闹的,过得很��,在经济上被告对原告也十分苛刻,对我妈妈一点都不尊重。2013年我外出打工,2014年我们就没有住在一起。我们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张某1提交书面意见辩称,我们的夫妻感情良好,主要表现我们一直是共同带小孩,一同参加孩子毕业典礼,2016年1月14日原告还和我、女儿一起过生日;每年过年也一起回双方父母家过春节拜年,看望双方父母;2016年10月3日,我妈妈在黄陂区医院做大手术,高某和我也一起去看望过我妈。双方是因工作原因分居,原告也经常回我租住地来看小孩,帮家里打扫卫生,也回家做饭,我们也时常来往。请求法院继续维持我和高某的婚姻关系,为女儿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和家庭成长环境,女儿也提交了要求我们共同生活的书面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2年11月,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1自由恋爱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张某2。婚初双方感情很好,双方一直在汉租房居住,后因原告高某认为被告张某1为人不思进取,而对张某1产生不满,同时因家庭经济等原因双方经常发生吵闹。2014年原告高某离开租住地外出务工至今,被告张某1与女儿张某2一起生活。高某经常会回租住地料理家务,与张某1一起参加女儿的生日,一起过春节并看望双方父母等。2017年3月1日,原告高某以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并要求婚生女张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本院认为,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1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其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间缺少沟通,导致产生隔阂,在��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并没有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双方还有和好可能。虽然目前家庭经济不算宽裕,但只要双方能齐心协力,凭双方的辛勤劳动,肯定会使家庭经济得到逐步改善。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告间应加强交流,坦诚相待,妥善合理安排好日常生活,珍惜夫妻感情,真正做到互相尊重。本院认为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1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兴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