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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某某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齐某某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县人民法院,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272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齐某某,男,1989年7月18日,汉族,住黑龙江省青冈县某某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6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荣军审 判 员  曹 磊代理审判员  张 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