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4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北京北方天宇医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佳乐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北方天宇医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2民终4126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 北京北方天宇医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3号。 法定代表人曹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铁瑛,女,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北方天宇医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该单位。 上诉人北京北方天宇医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因起诉北京佳乐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58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2017年2月,北京北方天宇医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为由,诉请一审法院判决北京佳乐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支付维修费和违约金。一审法院以不具有案件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北京北方天宇医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本案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等为由,上诉请求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其中包括应当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北京北方天宇医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提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之诉,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鉴于涉案纠纷的工程地点不在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对涉案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昆仑 审 判 员 朱 印 审 判 员 卫 华 二○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祁哲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