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李英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刑初57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李英超,男,1991年12月29日出生于河北省威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北省威县;2012年5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7]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英超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又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英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5日2时许,被告人李英超至本市闵行区XX南路XX号“XX”洗车店,翻窗入店,窃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10月8日3时许,被告人李英超又至上述地址,窃得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苹果”牌台式电脑一台,后销赃给潘某某,得款人民币500元。2016年10月13日,被告人李英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台式电脑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英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店长惠某某的陈述,证人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闵行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录像及相关截图,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公安业务档案卡片详细信息、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英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共价值人民币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英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英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5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赃物予以发还(已发还);继续追缴被告人李英超的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召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