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8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卿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卿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28刑初3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卿,男,1979年9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高阳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高阳县,2017年1月13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高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高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1月23日被高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卿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立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1月2日21时许,在高阳县翔瑞出租汽车公司,被告人张卿驾驶轿车将该公司卷帘门、玻璃门和电控室设施撞坏(损失共计2188元),将该公司话务员边某、王某1撞伤,经高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边某、王某1的伤情属轻微伤。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被害人陈述、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卿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并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卿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供认,自愿认罪,请求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日21时许,在高阳县翔瑞出租汽车公司,被告人张卿驾驶轿车将该公司卷帘门、玻璃门和电控室设施撞坏(损失共计2188元),将该公司话务员边某、王某1撞伤,经高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边某、王某1的伤情属轻微伤。事发后被告人张卿及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财物损失、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对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主要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张卿供述,其是高阳县翔瑞出租汽车公司的司机,运营车辆是蓝黄色的捷达牌汽车,牌照号是:冀F×××××。2017年1月2日20时30分许,其在高阳县振华鑫悦国际酒店门口待着,听到职教中心有乘客,就往职教中心走。走到高阳县康恩国际酒店的时候听到出租车(冀F×××××)在总台里说要去接职教中心的乘客。其先到了职教中心门口,到了那之后其就给总台报位置,然后就给总台要乘客电话,总台那边的接线员就说:“你别闹着玩”。过了两分钟左右出租车(冀F×××××)也到了职教中心道口,然后总台报了电话,然后其就给总台说:“其先到的职教中心,为什么等出租车(冀F×××××)来了才报电话”。后来总台说出租车(冀F×××××)走了,总台就把乘客电话发到了其电台上,其记电话的时候,总台又说职教中心乘客已上车。因为这个事很生气,其就开车到了高阳县祥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总部,到了那开车由南向北行驶就拐上了土坡。然后就踩着油门,车就撞到卷帘门上。之后那两个女的老公都去了,之后就报了交警,后来那两个女的老公就打了120救护车,救护车来了之后就把那两个女的接走了。后来派出所的出警人员到了之后就把其带到了派出所。当时其就把高阳县祥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南侧的卷帘门以及玻璃门撞坏了。2、被害人翟某1陈述,证实2017年1月2日21时许,其接到祥瑞出租车公司电控室女话务员边某的电话说有个司机把公司的门撞坏了,她和另一个女话务员受伤了,让其赶快过去,其给公司的管理人员王某2打了个电话说公司出事了赶紧去公司,随后其就到了公司,到了公司之后看到公司的一辆捷达出租车在电控室门口,电控室的门坏了,电控室里面的其他物品到处散落,然后其就报警了,随后交警和派出所的就到了,然后就把开车撞坏公司电控室的翔瑞出租车司机带到了派出所,其也就跟着来了。其到了之后看到公司电控室的俩个女话务员被120拉走了,开车的司机叫张卿,运营车是一辆黄蓝相间的捷达出租车,车牌照是:冀F×××××。公司被撞坏的物品包含铁皮柜2个,一共价值300元,使用3年左右;衣架1个,价值100元,是新买的;铁皮门1个,价值1800元,是新做的使用半年;玻璃门2个,价值1500元,使用半年;床头1个,价值600元,使用1年左右;桌子2个,价值500元,使用3年左右;椅子1个,价值100元,使用3年左右;电脑1台,价值3800元,使用2年左右(包括主机、显示器、键盘、鼠标都受到了损坏不能使用了)。共合计是8700元。有两个女接线员受伤了,一个叫边某,另一个叫王某1。3、被害人王某1陈述,2016年12月23日21时许,其和边某在高阳县翔瑞出租汽车公司内值班的时候,接到了高阳县职教中心乘客的来电,就公开向各个出租车司机报位置,然后出租车(冀F×××××)的司机就报位置表示去接高阳县职教中心乘客,过了一会出租车(冀F×××××)司机也报位置表示去接高阳县职教中心乘客,其看了一下公司内总台定位电脑上显示出租车(冀F×××××)和出租车(冀F×××××)同时到达了高阳县职教中心。公司规定的是两个出租车同时到达一个位置就公开报乘客电话,然后其就公开报了高阳县职教中心乘客的电话。刚报完电话出租车(冀F×××××)司机就向总台反馈说高阳县职教中心乘客已上车,过了大概四、五分钟的时间,当时其和边某正在报台,突然听到了一声很大的撞击声。其一回头看到了一个汽车车头冲了进来。其和边某身上都是玻璃碎片,边某坐的凳子夹到其右侧胳膊,撞了其腰部一下,后来听到那个出租车还一直加油门,边某起来之后就拉着其往后院跑。跑到后院之后就进去厕所,在厕所里其给老公续红楠打了电话,边某给他老公也打了电话。之后边某打电话报了警,同时边某也给公司的翟经理打了电话。过了大概三四分钟的时间,听到是其老公续红楠来了,其和边某就出去了,出去之后续红楠就打了120救护车。过了大概十分钟的时间120救护车来了之后就把其和边某接着走了。其没有外伤腰部疼、小腹疼,右侧手腕疼,其没看到边某有外伤,她说她腰部疼、右侧肩膀有淤青,其他的就不知道了,当时公司的玻璃门整个碎了、推拉式的卷帘门整个被掀了起来。4、被害人边某陈述,其陈述与被害人王某1陈述基本一致。5、证人胡某证言,证实2017年1月2日晚上21时许,其在村里,接到了其媳妇边某的一个电话说有一辆出租车撞到她屋里去了(出租车公司总部电控室)让其赶紧过去,其和一个朋友就赶紧开车过去了,到了翔瑞出租车公司总部,正好出租车公司的经理也到那了,到了之后看到一辆翔瑞出租车就在翔瑞出租车公司总部电控门口,铁皮门被撞烂了,里面的玻璃门也碎了,翔瑞出租车公司的经理就问是谁撞的,那个戴眼镜的男的说是他撞的,然后经理就走开了,其就问这个撞门的司机,为什么撞门?这个戴眼镜的司机说“拉不到活,生气。”他就一直说“拉不到活,生气”,然后其就去屋里面找其媳妇去了,进去之后看到屋里的好多东西都被撞坏了但是没找到其媳妇就出来了,正好其媳妇边某也从隔壁的屋里出来了,出来之后120的救护车也就到了,120的就把边某和另一个女接线员送到医院去了,过了一会交警也到了,交警问那个带眼镜的司机是怎么撞的?那个戴眼镜的司机就说“拉不到活生气。”然后交警就问他“那你就是故意撞的了?”这个司机说“嗯,就是故意的。”交警说因为是这个司机故意撞的,所以不归他们管,让给派出所打电话,然后就有人报警,随后派出所的就到了,将现场拍照,把那个戴眼镜司机带走了,那个司机开的出租车也开走了,其就去医院看其媳妇去了。6、高阳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证实边某的伤情属轻微伤,王某1的伤情属轻微伤。7、高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受损物品价格鉴定为2188元。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张卿被高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2017年1月3日入拘留所。9、调解协议书,证实受害人与被告人达成赔偿协议,受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10、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张卿基本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卿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并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卿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王章明审判员 梁 烨审判员 郑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晓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