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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3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连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源信用社与被告郑沐镜、黄碧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源信用社,郑沐镜,黄碧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3民初159号原告:连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源信用社,住所地:连平县隆街镇新南街**号。法定代表人:刘炯房。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志勇、谢明斗,该公司职员。被告:郑沐镜,男,汉族,1962年10月出生。被告:黄碧珍,女,汉族,1964年4月出生。原告连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源信用社诉被告郑沐镜、黄碧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2017年4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源信用社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源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399元,由原告连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源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吴少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春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