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3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连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源信用社与被告郑沐镜、黄碧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源信用社,郑沐镜,黄碧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3民初159号原告:连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源信用社,住所地:连平县隆街镇新南街**号。法定代表人:刘炯房。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志勇、谢明斗,该公司职员。被告:郑沐镜,男,汉族,1962年10月出生。被告:黄碧珍,女,汉族,1964年4月出生。原告连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源信用社诉被告郑沐镜、黄碧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2017年4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源信用社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源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399元,由原告连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源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吴少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春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