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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刑更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芹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芹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897号罪犯黄芹娥,女,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甬海刑初第2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芹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予以追缴,违禁品海洛因10.6513克及供罪犯所用的本人财物诺基亚移动电话机一部,予以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芹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芹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间获得三个表扬。罪犯黄芹娥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芹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芹娥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28日至2021年4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代理审判员  许新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钱 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