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33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黄金友与樊文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友,樊文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3343-2号申请执行人黄金友,男,194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樊文全,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关于黄金友申请执行樊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依据(2015)包执字第0334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樊文全名下位于合肥市南苑新村41幢602室(产权证号:包052426号)房产。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樊文全名下位于合肥市南苑新村41幢602室(产权证号:包052426号)房产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文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 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