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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2执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与孙亚坤、马会亭、孟宪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孙亚坤,马会亭,孟宪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2执14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住所地:焦作市丰收路159号。负责人曹靖华,行长。被执行人孙亚坤,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祥云镇夏庄村沟东四街15号。被执行人马会亭,女,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祥云镇夏庄村沟东四街15号。被执行人孟宪颖,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温泉镇太行路24号2号楼4单元10号。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与孙亚坤、马会亭、孟宪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2民初3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亚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