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6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敖永权与杨华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永权,杨华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6民初501号原告:敖永权,男,生于1962年5月30日,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农民,住湖北省咸丰县。被告:杨华国,男,生于1974年7月5日,湖北省咸丰县人,住咸丰县。原告敖永权与被告杨华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敖永权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敖永权自愿撤回对杨华国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敖永权撤回对杨华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敖永权负担。审判员 谭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