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运良与牟方远、牟方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运良,牟方远,牟方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1055号原告刘运良,男,生于1958年8月16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委托代理人许学渊,男,生于1968年5月2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系原告表弟,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牟方远,男,生于1958年11月25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被告牟方铁,男,生于1961年6月10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运良与被告牟方远、牟方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运良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运良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运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刘运良承担。审判员 张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