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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2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蔡国华、湖北美龙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国华,湖北美龙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2执107号申请执行人蔡国华。被执行人湖北美龙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国华与被执行人湖北美龙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并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科峰审判员  彭建斌审判员  韩用家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