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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1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定边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田某某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边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田某某,姬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1916号原告定边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吕某某,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田某某,男,汉族。被告姬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定边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田某某、姬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定边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定边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边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建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