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吕先杰、东港利沃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先杰,东港利沃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072号申请执行人吕先杰,男,195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委托代理人张丰国,系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港利沃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新农镇张家甸村大李组。法定代表人唐洪晶,系经理。申请执行人吕先杰与被执行人东港利沃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东民初第030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320元、案件受理费10元,但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仍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除从另案执行款中分得453元外,暂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约定自2017年5月起,每月给付诸申请执行人2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则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第0301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明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