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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4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王志飞与刘方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飞,刘方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4民初963号原告王志飞,男,1971年7月13日生,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刘方才,男,1983年11月15日生,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志飞诉被告刘方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放弃诉讼请求和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志飞承担。审判员  祝恒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家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