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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3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潘自豪、马胜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自豪,马胜武,潘红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3668号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姬淑玲,任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8083886X5。委托代理人:杨旭涛,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自豪,男,汉族,1987年5月4日生,住汝州市。被告马胜武,男,汉族,1970年10月10日生,住汝州市。被告潘红利,男,汉族,1963年11月14日生,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潘自豪、马胜武、潘红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潘自豪、马胜武、潘红利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俊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牛子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