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4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马进才与马色飞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进才,马色飞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4民初46号原告:马进才,男,生于1958年6月4日,回族,住甘肃省广河县官坊乡山庄村西湾*号。被告:马色飞叶,男,生于1986年10月9日,东乡族,住甘肃省广河县庄禾集镇中寨村立路**号。被原告马进才诉被告马色飞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马进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借款314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被告以给原告帮忙贷款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3142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推脱不还,遂酿成纠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并无此人居住,故被告不明确,无法确认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进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马进才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 彪审判员 裴生才审判员 马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秀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