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1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陈昌涛与沈金发、王旭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涛,沈金发,王旭飞,吴国勇,陈彦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1933号原告:陈昌涛,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沈金发,男,195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王旭飞,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吴国勇,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陈彦良,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昌涛与被告沈金发、王旭飞、吴国勇、陈彦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昌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昌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9元,减半收取914.5元,由原告陈昌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跳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程志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