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1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熊振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振员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171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宜春市南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际商贸城,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春经济开发区工业1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6859897464。法定代表人:南金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宜,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熊振员,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宜春市南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际商贸城与熊振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2017)赣0902民初171号民事裁定,冻结熊振员在金融机构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宜春市南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际商贸城于2017年4月17日请求解除对熊振员在金融机构存款30000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宜春市南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际商贸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熊振员在金融机构存款30000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二、解除对宜春市南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际商贸城在赣州银行宜春分行营业部的账户(账号:28×××08)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谭靓代理审判员 冯凯代理审判员 易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李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