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卢某、李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卢某,李某,张某2,张某3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702号原告张某1,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卢某,男,195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李某,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张某2,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张某3,男,45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四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诉。案件受理费7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春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