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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卢某、李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卢某,李某,张某2,张某3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702号原告张某1,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卢某,男,195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李某,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张某2,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张某3,男,45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四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诉。案件受理费7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春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