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22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袁伟与郑小虎、张开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伟,郑小虎,张开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441号原告:袁伟,男,1981年9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委托代理人:向世敏,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委托代理人:仲缘,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小虎,男,1985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张开凤,女,1985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郑小虎妻子。原告袁伟诉被告郑小虎、张开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袁伟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伟撤回对被告郑小虎、张开凤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伟承担。审判员  雷建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