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袁伟与郑小虎、张开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伟,郑小虎,张开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441号原告:袁伟,男,1981年9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委托代理人:向世敏,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委托代理人:仲缘,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小虎,男,1985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张开凤,女,1985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郑小虎妻子。原告袁伟诉被告郑小虎、张开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袁伟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伟撤回对被告郑小虎、张开凤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伟承担。审判员 雷建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