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永才与新沂市墨河街道办事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才,新沂市墨河街道办事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516号原告:陈永才,男,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XX伟(与原告陈永才系父子关系),住江苏省新沂市。被告:新沂市墨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西外环。法定代表人:吴兴,该街道办事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成海,江苏众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蕾,江苏众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陈永才与被告新沂市墨河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墨河街道办)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陈永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墨河街道办向陈永才返还土地1.62亩。事实和理由:2005年4月左右,陈永才将位于新沂市新安西路以北,江苏省东瑞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瑞公司)院内的基本良田1.62亩出租给原新沂市新安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安镇政府)兴建厂房,双方订立了租赁协议,约定租赁期限为五年。租赁期限届满后,新安镇政府没有与陈永才续订租赁协议。后因行政区划调整,新安镇政府被撤销,新段居委会划归墨河街道办管辖。但墨河街道办仍未与陈永才续订租赁协议。陈永才现在不愿意将土地继续出租给墨河街道办。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陈永才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给原新安镇政府经营,要求返还土地所产生的纠纷,案由应当确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本院立案时将案由确定为返还原物纠纷,显属不当,应予纠正。原新安镇政府承租包括陈永才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并未按照原土地用途从事经营活动,而是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东瑞公司。2005年11月4日,东瑞公司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范围包括涉案土地。据此,涉案土地的性质由农村集体所有转变为国有土地,用途由农业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因此,原新安镇政府与陈永才订立的合同,虽然名义上是租赁合同,但实质为以租代征合同。本案所涉纠纷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订立、履行、解除民事合同所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陈永才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永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本院退还给陈永才。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海波人民陪审员 吴成新人民陪审员 田佳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史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