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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行申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童阿花、何志安与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人民政府、柯桥区夏履镇联华村民委员会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童阿花,何志安,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人民政府,柯桥区夏履镇联华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行申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童阿花,女,193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志安,男,195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再审申请人暨童阿花委托代理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子祥,男,197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联华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0********。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法定代表人王峻峰,镇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柯桥区夏履镇联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联华村。负责人李仁荣,村委主任。再审申请人童阿花、何志安、何子祥因与被申请人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人民政府、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联华村民委员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6行终24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童阿花、何志安、何子祥申请再审时称:再审申请人不服夏访字(2016)001号信访答复,不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6行终249号行政裁定。涉案泥路已经硬化变成水泥路,但至今没有签订协议、没有给钱,再审申请人一直在等待赔付解决。被申请人夏履镇人民政府和联华村民委员会主张已经签订协议不符合事实。被申请人夏履镇人民政府没有核实解决赔付,强行侵占土地,侵害老百姓的权益。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要求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人民政府、夏履镇联华村民委员会在本案再审复查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三��审申请人起诉要求被申请人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人民政府公开相应政府信息,但其未提供任何曾经向夏履镇人民政府提出相应申请的证据。故一、二审法院认为三再审申请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分别裁定驳回起诉和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并无不当。三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童阿花、何志安、何子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童阿花、何志安、何子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金富代理审判员  刘家库代���审判员张立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魏奇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