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阳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3刑初9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阳,男,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系×科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双辽市,住双辽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6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以吉舒检刑诉[20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阳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舒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莉莉、代理检察员孙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被告人刘阳明知自己没有能力为他人办理社保,向被害人刘某1谎称可以以玻璃厂退休职工身份为其办理社保,被害人刘某1信以为真。被告人刘阳先后分两次向被害人刘某1收取办理社保所需的“好处费”,共计骗取被害人刘某1人民币28000.00元。案发前被告人刘阳返还被害人60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阳已将剩余赃款全部返还。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刘阳,宣读了被告人刘阳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刘某1陈述,证人叶某的证言,出示了户卡信息、案件提起、抓获经过、综合材料、侦查终结、接受证据清单、刘某1农村商业银行存款明细账、刘某2工商银行汇款明细清单、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收条、刘阳农村信用社存款明细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被告人刘阳明知自己没有能力为他人办理社保,向被害人刘某1谎称可以以玻璃厂退休职工身份为其办理社保,被害人刘某1信以为真。被告人刘阳先后分两次向被害人刘某1收取办理社保所需的“好处费”,共计骗取被害人刘某1人民币28000.00元。案发前被告人刘阳返还被害人60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阳已将剩余赃款全部返还,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要求法院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予以从轻处理。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经本院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提起、抓获经过、综合材料、侦查终结,证实2017年1月5日被告人刘阳在双辽市×小区内被抓获。2、接受证据清单、刘某1农村商业银行存款明细账、刘某2工商银行汇款明细清单、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刘阳农村信用社存款明细账,证实被告人刘阳骗取被害人刘某1人民币28000.00元转款明细。3、收条、和解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刘阳与被害人刘某1已自愿达成和解,被害人刘某1共收到刘阳返还人民币28000.00元,并对被告人刘阳表示谅解。4、户卡信息,证实被告人刘阳于1976年4月9日出生。5、被害人刘某1陈述:2015年10月我通过叶某认识了刘阳,刘阳当时跟我提到他能在双辽办理社保,双辽有一个玻璃厂黄了,可以按照下岗职工退休的待遇办理社保,正在给叶某办理。他还问我有没有想法办理,我说回去研究研究。2016年9月9日上午我给刘阳打电话问他能不能给我办理社保,9月10日刘阳给我打电话,说可以给我办理社保,让我把我和我媳妇的身份证、户口本、个人简历都准备好,并且准备一个人20000.00元,但是先不用交这么多,一共交25000.00元就行,剩下的事情办好以后再给。9月11日,我让我儿子往刘阳给我的银行卡里打了25000.00元,刘阳收到钱以后让我在家安心等着。过了两三天,刘阳给我打电话说,每个人还要1500.00元医保钱。我又让我儿子给刘阳转了3000.00元。过了一个月左右,刘阳一直没有联系我,我就多次给刘阳打电话,问事情办得怎么样了,他就开始找各种理由推脱。我觉得自己被骗了,就告诉刘阳不用办了,让他把钱还给我。他找了各种理由后,我告诉他,不还钱我就报警了。刘阳就说先还给我6000.00元,这些钱还是分三次转给我的。之后我天天打电话找刘阳要钱,再到后来,刘阳根本不接我电话,我就报警了。现在公安机关已经将刘阳诈骗我的22000.00元返还给我。6、证人叶某证实:刘某1是我朋友,刘阳是我媳妇的外甥,在×大厅上班。刘阳答应帮我办理社保,办下来以后再给他钱。2015年刘某1通过我认识了刘阳,吃饭的时候,刘阳提起他有门路,能给人办理社保,刘某1就说有机会给他也办一个。2016年9月10日左右,刘某1给我打电话说,刘阳要帮他办理社保,一个人20000.00元费用,他要办两个人的,一共40000.00元,刘阳说先给25000.00元,剩下的等办好了再给。我当时和刘某1说,刘阳也要给我办理社保,你要是看着准成,就找他帮你办。刘某1给刘阳转账后,给我打电话说了一下,后来刘阳又找刘某1要了3000.00元。过了两个月,社保还是没办下来,刘某1就不办了,打电话找刘阳要钱,我也给刘阳打了很多电话,让他还给刘某1,刘阳找各种借口没还。后来刘阳还了6000.00元,具体什么时间还的我不清楚。7、被告人刘阳供述:2015年10月的一天,我通过我姨夫叶某认识了刘某1。我们唠嗑的时候,我说起了办社保的话题,在×刘某1安排我们吃饭的时候,我又提到办社保的事情。我对刘某1说,可以办社保退休开工资,我们双辽有一个玻璃厂现在黄了,可以给刘某1按照下岗职工退休的待遇办理社保,我给我姨夫叶某正在办理社保,并说也可以给刘某1办理,刘某1说回去研究研究。2016年9月9日,我当时在×街河西我姨夫叶某家串门,刘某1给我打电话,问我办理社保退休的事情。第二天下午我回到双辽后,给刘某1打电话,说找我朋友问过,可以给他们两口子办理社保,一共40000.00元钱,我让他先给我打25000.00元,剩下的等办完了再给,并让刘某1提供他们两口子的身份证、户口本和个人简历,随后我把我的农村信用社卡号(×)发给刘某1,刘某1让他儿子给我银行卡内汇款25000.00元。收到钱后,我就用来还债和个人消费,没几天钱花的差不多了,我就想再骗点刘某1的钱,我就给刘某1打电话,说办理社保每人需要交1500.00元医保钱,刘某1又让他儿子给我汇了3000.00元,我把钱取出来用于还债。我在×交易处上班,根本没有能力为刘某1办理社保,我就是着急用钱,所以想骗点钱花。刘某1是我姨夫的朋友,还不是我家本地人,骗他容易让他相信我,而且骗了他以后,我也容易躲出去。过了一个月左右,刘某1给我打电话,追问社保办的怎么样,我就以各种理由推脱他,刘某1每天给我打好几个电话,最后跟我说,让我还给他钱,他不办了。我又推脱了他几天。刘某1给我打电话,说我不还给他钱,他就报警了。我害怕警察抓我,就从公积金中取出钱,给刘某1三次汇款人民币6000.00元。后来他还给我打电话,我没办法了,就不接他电话了。本院结合控辩双方的意见,对事实和证据进行全案审查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阳犯诈骗罪的事实,有被告人刘阳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刘某1陈述,证人叶某的证言,有户卡信息、案件提起、抓获经过、综合材料、侦查终结、接受证据清单、刘某1农村商业银行存款明细账、刘某2工商银行汇款明细清单、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收条、刘阳农村信用社存款明细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阳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供述稳定,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阳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阳已全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亦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阳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经双辽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评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世勇审 判 员 任 杰人民陪审员 刘春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