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中执字第002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国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绿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建、杨志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国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绿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建,杨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中执字第002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宁国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国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黎,安徽征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绿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建被执行人:杨志成保证人:宁国飞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刚,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宁国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绿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建、杨志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及保证人宁国飞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被执行人杨志成解除强制措施。为保障和解协议的顺利履行,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4条、第8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保证人宁国飞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2016)皖1881执2524号案件执行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征兵审 判 员 张逸峰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翀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