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2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王德刚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刚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82刑初12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德刚,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大安市人,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大安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9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大安市公安局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检刑诉(2017)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德刚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晓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德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被告人王德刚为非法获取国家种植玉米补贴资金,采取虚报玉米种植面积61亩的手段,骗取国家玉米补贴额11,254.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马某、罗某、辛某、陈某、巴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王德刚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德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并将赃款全部退回,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德刚犯诈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王德刚已退赃款人民币11,254.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桂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