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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13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徐某某、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徐某某,邓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1388号之一原告:廖某某,男,1968年7月5日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徐某某,男,196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邓某,女,195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原告廖某某诉被告徐某某、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徐某某、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高安市公安局于2017年3月30日决定对徐某某、邓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因被告徐某某、邓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嫌刑事犯罪,且案件尚在侦查阶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陈 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武佳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