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范学忠、胡大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学忠,胡大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177号申请执行人范学忠,男,汉族,1982年8月6日生,平邑县,被执行人胡大齐,男,汉族,1959年11月15日生,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范学忠与被执行人胡大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胡大齐应偿还给申请执行人范学忠本金19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保全费177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5号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胡大齐名下所有的房权证号为××号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为(201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三、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过户、买卖、抵押、转让、不得擅自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池成湖审判员 高崇钧审判员 沈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凤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