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沈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674号原告:沈某,男,汉族,1983年8月16日生,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沈鹏飞,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女,汉族,1981年4月20日生,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某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程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卞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