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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沈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674号原告:沈某,男,汉族,1983年8月16日生,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沈鹏飞,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女,汉族,1981年4月20日生,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某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程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卞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