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金莲与陕西合鑫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莲,陕西合鑫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1332号原告张金莲,女,199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陕西合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常青二路6号三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莲与被告陕西合鑫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莲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89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2545元,剩余2544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长 黄亚军审判员 赵 冰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冀 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