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4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1690李义明与张乙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义明,张乙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4民初1690号原告:李义明,男,1942年8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告:张乙东,男,1953年5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百禄街老张批发部)。原告李义明与被告张乙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义明、被告张乙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义明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5000元。事实和理由:七年前,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5000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力偿还为由拒不还款。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25000借款。张乙东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以无力偿还为由不予还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张乙东承认李义明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李义明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乙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义明借款25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乙东负担,被告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6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杨玉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温彦林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