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2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段娟与高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娟,高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2848号原告:段娟,女,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高琳,女,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段娟与被告高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段娟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娟撤诉。案件受理费971元,减半收取计485.5元,由原告段娟担负。审 判 员 张俊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邱淼淼书 记 员 张存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