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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2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段娟与高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娟,高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2848号原告:段娟,女,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高琳,女,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段娟与被告高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段娟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娟撤诉。案件受理费971元,减半收取计485.5元,由原告段娟担负。审 判 员 张俊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邱淼淼书 记 员 张存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