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严某某l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379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严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严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巨征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