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3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建勇与李智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勇,李智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3165号原告:李建勇,男,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李智锵,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李建勇与被告李智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伍晖仪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智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1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6日至2017年1月2日期间,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多次借款,并向原告书写借款协议,确认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被告李智锵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出答辩意见,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协议、收据、电子银行业务回单(4份)、微信截图(3份)。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列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其主张的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以下法律事实予以确认:原告李建勇与被告李智锵系朋友关系。2016年12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利息为月利率2%,借款期限为1个月,于2017年1月2日前交付给被告,还款日期为2017年2月1日。于当天,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收据,确认以现金方式收取原告款项30000元,于2017年2月1日前归还。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至今分为未还。经催收无果,原告遂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原告陈述涉案借款中13300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8300元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余款通过现金方式支付;同时,原告陈述收据是被告先行书写的,借款的余款4800元原告于2017年1月2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完毕。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属民间借贷。原告对此提供了借款协议、收据、电子银行业务回单、微信转账予以佐证双方存在借款关系并履行了出借义务,但被告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息,显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从2017年1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理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李智锵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李建勇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1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智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伍晖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玉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