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02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襄垣县瑞星通讯专营店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西省长治市电信分公司合作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垣县瑞星通讯专营店,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西省长治市电信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02民初454号原告:襄垣县瑞星通讯专营店。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越洋,男,系襄垣县瑞星通讯专营店职工。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西省长治市电信分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八一广场邮政大楼*层。负责人:安临生,职务总经理。襄垣县瑞星通讯专营店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西省长治市电信分公司合作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垣县瑞星通讯专营店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西省长治市电信分公司的起诉。诉讼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襄垣县瑞星通讯专营店负担。审判员 冀永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