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302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韩库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库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02刑初10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库,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鸡西市鸡冠区,初中文化,无职业,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区公安分局于2016年9月2日取保候审;2017年3月29日被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4月1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但因病未能执行,当日取保候审。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以鸡冠检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库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锋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库于2016年6月17日至9月2日期间,先后在鸡西市鸡冠区X婚纱摄影门前、X小区X期X号楼下、X小区X单位家属楼下、X商场附近,盗窃作案4起。共盗得被害人陈某某价值人民币2340元的绿色电动三轮车、被害人徐某的价值人民币1080元的蓝白色山地自行车、被害人徐某1的价值人民币1680元的红色两轮电动车、被害人刘某某价值人民币1130元的白色山地自行车各一辆。其中,绿色电动三轮车被韩库丢失;蓝白色山地自行车、红色两轮电动车被韩库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掉,所得赃款全部挥霍;白色山地自行车起回并已返还被害人刘某某。综上所述,被告人韩库盗窃总价值人民币623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陈某某、徐某、徐某1、刘某某的陈述及其出具的丢失报告,证人王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盗物品照片、韩库指认盗窃现场照片、韩库盗窃过程截图、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办案说明、视听资料及说明,鸡西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及资质证明,韩库户籍证明及其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韩库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韩库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库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韩库退还被害人陈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三百四十元、被害人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零八十元、被害人徐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六百八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宝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