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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1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朱小为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为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381刑初7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小为,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住冷水江市;曾因犯抢劫罪,2010年3月31日被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2年5月19日释放;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年12月29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冷检公诉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小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被告人朱小为同意,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肖若谷独任审判,书记员喻铱林担任记录,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小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朱小为邀请吸毒人员李锦文到其位于冷水江市桃园小区廉租房8栋1单元303室的家中吸食毒品,李某同意。因两人均没有毒品,李某遂先后电话联系了绰号“鸟宝几”(情况不详)的男子及吸毒人员罗某、余某,并由李某和“鸟宝几”各出100元从他人处购得约0.7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后朱小为与李某、罗某、佘灏、“鸟宝几”在朱小为家客厅内将上述购得的毒品吸食。吸食毒品后,李某与“鸟宝几”先行离开。当日18时许,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朱小为家将朱小为及罗某、佘灏抓获。到案后,朱小为如实供述了其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小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及现场照片、情况说明、通话详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证人余某、罗某、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朱小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上述证据,符合证据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小为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朱小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且前后两罪均系故意犯罪,犯前罪时已满十八周岁,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朱小为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朱小为的刑事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小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8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肖若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喻铱林附件: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