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武汉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昌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昌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623号原告:武汉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武汉市江汉区招银大厦11层1-8室。法定代表人:朱在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千里,男,195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湖北省老河口市。被告:胡昌炳,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原告武汉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昌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武汉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计145元,由原告武汉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甘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