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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刑更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胡世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抢劫罪等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世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531号罪犯胡世强,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中专毕业,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2013)穗海法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世强犯强制猥亵妇女罪、抢劫罪、盗窃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胡世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胡世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对罪犯胡世强减刑九个月,该裁定于2015年9月29日予以送达。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7月16日至2017年1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报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8次;2017年1月获得记功;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7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世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世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循审判员 赖洁华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华 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