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民初2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谷前进诉纵兆于、陶臣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前进,纵兆于,陶臣阁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2236号原告:谷前进,男,1973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敬峰,萧县龙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纵兆于,男,1986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陶臣阁,男,1979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民。原告谷前进诉被告纵兆于、陶臣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谷前进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谷前进的撤诉申请,符合���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谷前进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谷前进承担。审判员 朱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