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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响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眉山市东坡区凰钻歌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响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眉山市东坡区凰钻歌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执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响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室。法定代表人:王华鹏,总干事。被执行人:眉山市东坡区凰钻歌城。经营场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杭州北路**号。营业执照注册号:511402600034198。经营者:刘晓东,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中国音响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眉山市东坡区凰钻歌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眉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7日,中国音响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2017年3月24日,被执行人眉山市东坡区凰钻歌城自动履行了民事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眉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执行员  谭文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