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2民初0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吕广平与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李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广平,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李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0799号原告:吕广平,男,1992年2月9日生。被告: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甘肃省陇西县巩昌镇人民广场26栋楼1单元802室。法定代表人:李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林,男,1964年4月25日生,该公司部门经理(特别代理)。被告:李斌,曾用名李爱军,男,1980年4月8日生。原告吕广平与被告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李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吕广平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广平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广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710元,减半收取计855元,由原告吕广平负担。审判员 石宝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松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