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122民初0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吕广平与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李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广平,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李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0799号原告:吕广平,男,1992年2月9日生。被告: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甘肃省陇西县巩昌镇人民广场26栋楼1单元802室。法定代表人:李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林,男,1964年4月25日生,该公司部门经理(特别代理)。被告:李斌,曾用名李爱军,男,1980年4月8日生。原告吕广平与被告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李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吕广平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广平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广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710元,减半收取计855元,由原告吕广平负担。审判员  石宝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松樾 微信公众号“”